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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的区别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11-27

  近来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量也逐年上升,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强迫他人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出现,有时候行为不当还有可能造成敲诈勒索罪。那么强迫交易罪怎么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如何认定?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的区别?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详...

  一、强迫交易罪怎么认定

  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本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2、多次强迫交易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5、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的;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强迫交易的。

  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接受或提供服务,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

  二、敲诈勒索罪的数额如何认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 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的区别

  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敲诈勒索和强迫交易的区别”等相关法律知识。敲诈勒索罪是使用威胁的手段去索要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是主观上为了达成交易而强迫对方交易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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