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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2-20

  很多人都收到过诈骗电话或者诈骗短信,有些人警惕性较高没有上当受骗,但是也不乏有人上当被骗取了一大笔金钱,对于这种诈骗行为,我国有严厉的刑法对诈骗分子进行判决。那么中山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构成诈骗罪的情形是什么

  1、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中山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共同诈骗犯罪以行为人参与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中山市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中山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等相关法律知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一般是根据其诈骗犯罪的金额来确定的,数额越大,刑罚越重。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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