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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6-11

  侵占罪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自诉罪名,也就是说必须要由被害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立案,那么人民法院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接下来将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侵占罪的司法解释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关于侵占罪的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罪名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三、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就不会主动受理。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侵占罪的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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