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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9-10

  敲诈勒索这个罪名是属于非法侵占财物罪名系列的,跟抢劫罪抢夺罪等系列不一样。它的危害性没有抢劫抢夺的大,但是却又比盗窃侵占要大。关于湖北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接下来让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知识。

  一、湖北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2、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法律咨询:

  网友:敲诈勒索一般是针对什么客体的犯罪?

  律师: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带来的湖北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的立案标准是以被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量为标准的,基础的本罪钱数是两千元到五千元以上,还有数额较大以及数额巨大等等。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致电武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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