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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10-20

  在实践中,盗窃指的是行为人隐匿、转移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盗窃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才立案,量刑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所不同,那么盗窃罪加重情节有哪些?阅读完以下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盗窃罪加重情节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总结一下我们可知,盗窃罪的一般从重处罚情节有以下几种情况:

  1、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进行盗窃罪。

  2、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

  3、多次盗窃的

  4、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5、盗窃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6、犯过盗窃处罚一定时间内又犯罪的

  7、因盗窃造成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盗窃从重处罚情节金额的认定

  因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主要的量刑还是考虑的盗窃金额的多少,那么金额在多少会从重处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三、最新盗窃罪立案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盗窃罪加重情节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盗窃罪加重情节包括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等情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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