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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2-23

  当前诈骗信息肆意横飞,犯罪分子通过各种通讯途径向公民渗透诈骗信息,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但是通常实施诈骗行为的都是诈骗集团的预谋,他们集体的犯罪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那么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接下来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

  一、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团伙诈骗罪属于诈骗的共同犯罪,如果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有行为人都要被追究诈骗的刑事责任。

  二、涉嫌团伙诈骗罪如何量刑

  1、以诈骗总额来量刑。

  2、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诈骗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是诈骗数额和情节,在达到定罪标准后,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数额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此诈骗数额大小就是量刑的主要参考标准。

  4、如果嫌疑人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法院还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5、主犯对自己从事的及所有团伙成员的犯罪数额负责,从犯只须对自己从事犯罪的数额负责。另外从犯从事不属于诈骗行为的其他犯罪, 主犯并不知晓的自己负责, 主犯不承担连带责任。

  三、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团伙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个人单独实施诈骗行为会被法律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团伙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分子的行为均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并且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则团伙均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您对团伙诈骗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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