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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0-11-24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中是有数额要求的,如果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但如果在此之前,因敲诈勒索他人导致严重情节发生的话,即使数额小也构成犯罪的,接下来,下面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带来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的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肋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的取证要点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问明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结论

  声音鉴定,笔迹鉴定,被敲诈财物要做价值认定等,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综上,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的相关信息,我们了解到如果敲诈勒索罪有结伙作案的,得审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分赃情况、相互印证情况。如您对上述有疑问或者还想了解更多的有关刑事辩护的相关问题,可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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