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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抢劫罪区别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7-07

  诈骗罪和抢劫罪是现实生活中易发的两类案件,因为两罪都是以占有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并且两罪的主体都没有身份的限制,因此有很多人不太清楚诈骗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所在,那么诈骗罪和抢劫罪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诈骗罪和抢劫罪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诈骗罪是行为人故意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使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交出财物;而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

  2、定罪量刑不同。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有: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财物由被害人转移到行为人一方。“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事实。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虚构。“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某种客观事实,使之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出财物。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三、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除侵犯了他人财产外,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

  1、本罪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

  暴力方法,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抢劫罪中的暴力只能是最狭义的暴力。这种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不包括对物暴力),并要求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暴力的对方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胁迫方法,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这种胁迫也应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行为人既可以使用语言进行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胁迫;胁迫的内容是当场立即对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等实施暴力,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以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的,以及以当场立即实现损毁名誉等非暴力内容进行威胁的,不成立抢劫罪。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造成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强制方法。最典型的是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财物。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上除具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他人人身权利。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诈骗罪和抢劫罪区别”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诈骗罪与抢劫罪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犯罪,但两者的区别显而易见,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行为方式不同,定罪量刑不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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