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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临高故意伤害案2人死亡,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9-05

  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也可以单独在刑事判决作出后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赔偿。近日,海南临高故意伤害案2人死亡,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有哪些?下文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总结的关于故意伤害致死对于民事赔偿部分的介绍。

  一、海南临高故意伤害案2人死亡,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

  海南省临高县公安局官方微博5月24日消息,24日16时30分许,海南省临高县新盈镇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致两人死亡。其中,男死者刘某今年54岁,女死者今年62岁。临高警方接警后,迅速调派警力赶往现场处置,当场抓获63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赔偿项目:

  1、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赔偿数额要依据(1)事故责任大小;(2)受害人的户口性质;(3)是否还有扶养人以及当地具体经济状况等确定。

  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三、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总结的“海南临高故意伤害案2人死亡,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相关事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相对于单独民事赔偿,范围和数额都要少,二者各有利弊;但无论怎样起诉法院都不判决支持刑事案件受害人死亡产生的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较多,计算复杂,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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