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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2-06-07

盗窃未遂的条件是有明显的管辖场所、公共场所、住宅内,比如盗窃者在盗窃之前会有准备的行为和想法,一旦着手盗窃的时候,由于其他因素扰乱了这次的盗窃行为,导致目标物没能盗窃成功,因此才会构成盗窃未遂,盗窃即遂是已经将目标物成功盗窃了。

一、盗窃未遂的条件是什么

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者实施盗窃时在客观上“已经着手”,但又“未得逞”,是盗窃未遂。

实际中,物主对其财物的控制能力与时间、地点、盗窃手段、防范措施以及财物的性质、体积、形状有密切关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常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其一,物主将其大宗物品放在具有明显管辖范围的场所,如单位、大商场柜台等。物主对大宗物品的控制能力与物主的管辖范围一般应是一致的,即大宗物品被盗出管辖范围时即失去控制。如果是盗窃单位钱款,则控制范围一般应是保险柜或财物室;如果是盗窃单位中个人的财物,则个人的控制范围一般应是供个人使用的办公桌抽屉、柜子等。

其二,物主将大宗物品堆放在公共场所,如路边、野外等。如果是有特定标志的物品,物主对其物品的控制能力应以其视线(白天和夜晚的视线显然不同)为准。除非盗窃者将物品在物主的视线内隐藏起来,否则盗出视线之外即失去控制;如果是无特定标志的大宗物品,除非被及时发现并抓获,否则将物品盗离堆放地点即失去控制。

其三,物主将钱款放在住宅内。则物主的控制范围应是房间,即便盗窃者将所窃钱款隐藏在住宅内某处,也应在物主的控制下。因住宅不是公共场所,盗窃者要想获得被其隐藏的钱款,必须再行盗窃,因此,被隐藏的钱款就不可能是无人控制的,这个控制人就必然是住宅的主人即物主。如果物主携钱物进入公共场所,因公共场所情况复杂,物主对钱物的控制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赖衣袋和包,一旦财物被盗窃者掏出衣袋和包,除非被及时发现并抓获,应认定物主对其财物失去控制。

其四,物主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被盗后,物主的控制能力与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是否能及时兑现,是否记名、能否挂失等有关。例如盗窃者窃取物主的有价支付凭证(如存单),并不等于物主就丧失了对其钱款的控制,如物主能通过以上制约措施足以避免盗窃者冒名主张权利而遭受损失时,物主就未对其钱款失去控制。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种情况不作为认定犯盗窃罪未遂的“标准”,而作为一种“情节”考虑。因无法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对盗窃者来说犹如一张废纸(卡)。

二、盗窃未遂与盗窃既遂的区别

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

又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状态等进行判断。

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三、盗窃未遂怎么判刑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上述规定与刑法规定相一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主要通过窃取财物的数额体现出来。对于盗窃未遂,尽管没有实际窃取到财物,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仍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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