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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2-07-09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认识到,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诈骗罪一样,也是财产犯罪,但不同罪名规定还是不同的,那么您知道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司法解释?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要件是什么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三、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怎么办

(一)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二)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三)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四)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五)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刑法中很多罪名都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三种标准,不同罪数额规定是不一样的,大家可以做好区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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