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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2-07-18

侵占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犯罪之一,常表现为对他人的遗忘物的占有,且拒不归还。那么黑龙江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黑龙江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

按照我国刑法的对于侵占罪的相关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指个人50000元以上,单位的话100000元以上的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限定,公司、公司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违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财产。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无作出明确的限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限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分别,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通常为2-3年有期徒刑.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

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其理由是侵占罪的性质和危害近似于贪污罪,按常理分析,其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对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限定过宽,使贪污罪的起刑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的起点数额应参照适用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据最近有关司法解释,盗窃罪的数额较大为1000—3000元)。

这种理解明显有重刑主义的烙印,为何就高不就低,而不是就低不就高呢?其实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远低于贪污罪,前者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财产权,因此刑法第270条第3款才把侵占罪确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我们认为,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应高于贪污罪,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侵占罪数额较大要怎么认定

目前,有关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司法解释仍未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数额较大“是参照盗窃罪、诈骗罪而较之略高。

一般的司法标准为10000,部分地方立案标准为2000——5000。

但因为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随之变化,所以确定行为对象价值极为重要,其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二是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三、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如何判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具体的《刑法》第270条中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链接。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黑龙江省关于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按照我国刑法的对于侵占罪的相关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是指个人50000元以上,单位的话100000元以上的标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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