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辩护律师

咨询服务热线:

159-2759-6527

江苏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2-07-24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江苏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江苏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超过三次的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敲诈勒索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

(4)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5)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6)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7)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8)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9)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10)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仍有必要认定为犯罪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敲诈勒索罪怎样才能从宽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予以谅解的,根据个案情况,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条件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虽认定为犯罪,但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司法实践中,有些敲诈勒索案件确因被害人过错引起,行为人以被害人过错相威胁或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的,与其他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有所区别,不宜机械根据数额、情节定罪处罚。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与犯罪之间的关联度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定罪量刑幅度。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江苏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的相关知识,敲诈勒索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上一篇:恐吓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是怎样的

下一篇:职务侵占量刑起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