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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法院诈骗立案标准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3-06

  诈骗在合同法中可以作为撤销的理由,诈骗有很多种类像短信诈骗、手机照片、合同欺诈等。为了使受害人员得到合理的赔偿,使受害者能维护自己权力,我们对诈骗有一个定罪,并且根据不同情况由不同处罚。关于重庆法院是怎么处理诈骗案件的呢?小面就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解答2020重庆法院诈骗立案标准,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0重庆法院诈骗立案标准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7月1日施行),重庆市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即是在重庆诈骗5000元以上才会予以立案。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诈骗罪的相关事项,诈骗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方面主要本人的主观意向,客观是所侵犯的是他人或国家的公司财务。详细介绍了2020重庆法院诈骗立案标准,根据不同的诈骗金额有不同的立案标准。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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