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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山诈骗立案标准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3-24

  诈骗作为一个法律名词,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私有财物或公有财物,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按照相关规定是要对行为人立案追究的。下面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你整理了2020中山诈骗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2020中山诈骗立案标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4、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二、诈骗罪会判几年

  1、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1)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2、有下列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有下列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处10%: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9)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5、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退赃或退赔的;

  (2)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3)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以上是要立案追究的,但是在实际中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有关2020中山诈骗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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