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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银行卡流水定金额吗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03-25

  由于经济发展迅速,社会发展与素质教育不平衡。高智商犯罪中的诈骗罪屡屡发生,在真实定案的时候诈骗案的金额可能从很低到很高都会有各种情况发生。那么诈骗案银行卡流水定金额吗,以下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将为你详细解答。

  一、诈骗案银行卡流水定金额吗

  不能以银行流水定性诈骗金额,应当以实际诈骗数额或者已经准备诈骗的数额计算为犯罪数额。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案的量刑结果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案不以银行卡流水定金额,且诈骗罪有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应予立案。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诈骗案银行卡流水定金额吗的内容。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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