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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红包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12-14

  现实生活中,诈骗技术越来越高超,很多犯罪分子利用大众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400红包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现在就跟着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一、400红包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诈骗400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是不会构成诈骗罪的,但对诈骗人员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诈骗罪相关情节的理解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江苏省规定为6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江苏省规定为6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诈骗罪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50%;

  (3)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50%-80%。

  以上就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400红包算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诈骗400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是不会构成诈骗罪的,但对诈骗人员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若您有什么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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