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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立案标准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12-15

  只要行为人存在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等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行为人立案侦查。因此接下来将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骗购外汇罪立案标准里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骗购外汇罪立案标准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是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是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例如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等单据、以对外宣传费、国际组织会费、在境外举办展览、招商等。因此,为了严厉打击骗购外汇的行为,国家对骗购外汇罪的立案标准做了具体的规定,根据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可知,非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司法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二、何谓骗购外汇行为?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决定》第1条明确规定了骗购外汇的几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具体而言,其他骗购外汇方式包括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和虚构特定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等。

  三、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为人只要存在非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为,那么司法机关应予立案追诉。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骗购外汇罪立案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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