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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来源: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时间:2021-12-16

  在我国财产型的犯罪,其涉及的数额越高,那么刑罚就越高。我国有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个标准,其中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因此接下来将由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骗购外汇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骗购外汇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二、骗购外汇罪判多少年

  (一)刑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凭证、单据骗购外汇的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刑法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海关凭证、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按前述规定从重处罚。

  (三)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按前述第一条规定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骗购外汇罪有哪些客体特征

  (一)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

  (二)本罪的对象是外汇。外汇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收付、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它具有动态和静态双重含义。通常情况下所指的外汇,是从静态角度来考虑的。对静态意义之外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为“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1997年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第3条列举了外汇的表现形式: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刑法没有明确规定骗购外汇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一般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以上便是武汉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骗购外汇罪数额巨大的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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